發布時間:2019-05-31
上世紀80年代,世界上大多數沿海國家相繼以國家立法的形式,建立了領海基本制度。然而,直到1982年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正式通過,我國還只有1958年發布的一份領海聲明,也未公布領海基點、基線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意識到,要想更好地行使國家對領海的主權及對毗連區的管制權,有效維護海洋權益,以國內立法的形式建立領海及毗連區法律制度,勢在必行。
1984年,國家有關部門組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》(以下簡稱《領海法》)起草小組,在全國范圍調集海洋專家和法律專家,就《領海法》所涉內容進行全面調研和梳理,之后形成了法律條文。1991年1月10日,《領海法》送審稿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,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。
當初,在關于釣魚島的表述上,有兩種不同意見:一種主張明確將釣魚島寫入《領海法》,即“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”;另一種主張按1958年我國領海聲明的表述,即“臺灣及其周圍各島”。
“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,根據當前形勢,應該將其明確寫入《領海法》,以維護我國海島主權和海洋權益。而且,釣魚島問題不是一時就能解決的,從長計議,更要明確寫入。”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討論時,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人堅定地說。
1991年,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,32位代表聯名提交了關于加速我國海洋立法的議案。議案提出,由于缺乏海洋基本法律制度的保障,我國已頒布的單項法律在實施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,這對維護國家海洋權益非常不利。因此,呼吁加快海洋立法進程,早日建立我國的海洋基本法律制度,應盡快通過《領海法》。
1991年10月25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(草案)》經國務院通過,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。1992年2月25日,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》。
《領海法》明確規定: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沿海島嶼,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、澎湖列島、東沙群島、西沙群島、中沙群島、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。
除此,《領海法》就法律的適用范圍、領海基線和寬度、毗連區的寬度、外國船舶通過中國領海制度、外國船舶在中國領海內的活動均作了明確規定。
如今,我國已對管轄海域實現常態化維權巡航。《領海法》的實施,對于我國行使領海主權和毗連區管制權,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,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。(信息來源:中國海洋報)